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国际人才教育联盟章程
(西南交通大学、中南大学共同起草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联盟名称。中文全称为: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国际人才教育联盟;简称为:“一带一路”铁教盟。英文全称为:the Education Alliance of the Belt and Road International Railway Talents;简称为:BR-EAIRT。
第二条 成立时间。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国际人才教育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于2018年7月15日在中国成都成立。
第三条 联盟宗旨。依据《推进共建“一带一路”教育行动》,按照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互利共赢、协同发展的原则,汇聚和发挥联盟成员优势与特色,构建铁路国际教育能力建设、教育教学研究、人才开发交流等全方位、多领域合作平台,创新铁路国际人才培养体制机制,制定铁路国际人才教育标准,推广铁路专业及人才国际认证,共同服务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国际人才培养,为“一带一路”倡议实施提供持续性、高质量人才支撑,促进沿线各国共商共建共享共赢发展。
第四条 联盟性质。本联盟是由国内外铁路相关高校、企业、组织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,自发结成的非盈利、国际化民间学术共同体和教育协作机构。联盟在中国工程院、中国科协、教育部、国家铁路局、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、中国铁路总公司、中国铁道学会、詹天佑基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。联盟不是独立法人,不承担成员单位及其相互间合作及其成果的连带法律责任。
第二章 联盟成员
第五条 加入机制。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铁路相关高校、企业、组织等均可加入联盟。有意加入联盟的单位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,由秘书处征求常务理事会意见,超过2/3的常务理事会单位通过后生效。
第六条 成员权利
(一)在联盟合作框架下,开展和参与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国际人才教育合作;
(二)参加联盟理事会,及联盟举办的论坛、研讨会、发布会等会议和相关活动;
(三)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和实施监督;
(四)自愿加入、退出联盟;
(五)共享联盟的信息及资源;
(六)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联盟服务;
(七)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。
第七条 成员义务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通用法规,遵守联盟章程,维护联盟声誉;
(二)落实相关合作内容并及时沟通信息;
(三)参加联盟活动并提供必要支持;
(四)尊重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,不损害其它成员声誉或利益。
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。联盟理事会由全体联盟成员单位组成,每个成员单位委派一位代表参加;设立增选及退出机制,至少每4年在理事长单位召开一次理事会。理事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,具体职责包括:
(一)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,并监督章程执行;
(二)讨论决定联盟发展战略、规划及重大发展问题;
(三)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;
(四)讨论和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。联盟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由理事会决定,至少每年在理事长单位召开一次工作会议;设立增选及退出机制,每届任期四年,首届常务理事会由联盟成立时的全体理事会单位组成。常务理事会是联盟的日常决策机构,具体职责包括:
(一)审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审议联盟秘书处提交的文件及年度工作报告;
(三)协调联盟成员关系,积极推动成员间友好合作,组织相关活动;
(四)向主管部门反映发展重大诉求、政策建议等。
(五)指导和协调联盟秘书处工作;
(六)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;
(七)决定联盟的其他日常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联盟理事长单位。由联盟发起单位西南交通大学、中南大学每年轮值担任(第一任理事长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)。具体职责包括:
(一)负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、并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。联盟理事会在理事长单位设立秘书处,由西南交通大学天佑铁道学院、中南大学国际铁道学院每年轮值(第一年秘书处设在西南交通大学天佑铁道学院);理事长单位可选派一名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出任秘书长,主持秘书处工作。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转、联络及服务工作,其运行费用由轮值理事长单位自行负责筹集。具体职责包括:
(一)负责组织、管理、协调联盟内的各项日常工作;
(二)负责联盟会议的筹备与召开,组织起草联盟工作文件;
(三)负责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;
(四)为联盟成员提供相关资讯服务;
(五)完成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等。
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。联盟设专家委员会,由铁路及相关领域具有崇高社会声誉的专家、学者组成。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、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聘任,应联盟邀请出席联盟各种会议。具体职责包括:
(一)结合“一带一路”倡议和交通强国战略实施,对联盟的发展战略、规划提出建议;
(二)根据联盟发展需要,审定联盟重点发展领域及重大项目;
(三)对接国家教育对外开放重大需求,开展专题研究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第四章 合作内容及方式
第十三条 资源与平台建设。构建基于联盟合作框架的成员间教育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,分国别、分专业、分主题合作建设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及相关国际人才培养培训课程库、教材库、师资库、数字化资源库等。
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培训。推动联盟成员间联合开展“一带一路”国内输出型、沿线国属地化铁路及相关人才的本、硕、博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,构建资源共享、互利共赢的目标国、高校、行业企业联合人才培养培训新机制,多层次、系统性构建铁路及相关国际人才培养培训体系。
第十五条 国际化标准制定。以全方位、系统化提升人才培养培训质量为目标,发挥联盟成员自身优势与特点,共同制定面向“一带一路”的铁路及相关国际人才培养培训标准,加快形成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铁路高等教育“中国标准”。
第十六条 专业及人才国际认证。以实现国际实质等效和“一带一路”教育交流融合为目标,建立面向“一带一路”的铁路专业及人才国际认证体系和制度,在联盟内及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推广实施,加速推动中国铁路高等教育的国际认同。
第十七条 科教与人文交流。共同举办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国际教育论坛、发布会、博览会以及师生互动、互访等各类活动;在“一带一路”倡议、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、“交通强国”以及高铁工程学、高铁经济学、铁路史等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;关注铁路重大发展问题与教育前沿问题,建构“一带一路”铁路国际教育与政策研究智库合作平台。
第十八条 合作方式。联盟合作框架下的各类合作,以充分实现联盟内成员优势互补、共同发展为宗旨,在联盟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。联盟鼓励成员单位间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合作,在遵从联盟本章程的前提下,成员可围绕具体合作事项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、建立项目协作组。联盟成员单位未经常务理事会同意,不得以本联盟名义对外开展活动。
第十九条 合作经费。联盟中因合作事项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具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,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进行协调约定。联盟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以及联盟内各项活动涉及费用,由相关联盟成员自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修改,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,报联盟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需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